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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
第一节教会法产生与演变
1、教会法的定义
教会法是基督教会所拟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职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规范等方面具备约束力的法律的总称。
2、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是随着着基督教的产生与进步渐渐形成的,公元4世纪,伴随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基督教教义就成为教徒的生活准则。
3、教会法的进步
1.早期进步阶段(4——9世纪)
刚开始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神职职员的宗教纪律,但伴随基督教地位的提升,教会法也不只适用于教徒,开始对世俗居民具备强制性。
2.全盛时期(10——15世纪)
伴随教会权势的增长,教会法内容不断健全,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很多世俗事务,同时也出现了综合汇编的教会法规集即教皇教令集。教会法的研究也日趋兴盛,内容愈加系统,渐渐进步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3.衰落时期(16世纪将来)
宗教改革将来,各国君主纷纷摆脱罗马教皇的控制。资产阶级将来,各国奉行政教离别,教会法的管辖范围渐渐缩小到信仰、道德等范围。但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教会法还存在较大影响。
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1、圣经
圣经包含《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是教会法非常重要的渊源。《圣经》中最直接的法律规范就是记录在《旧约》的“律法书”中的摩西十诫。
2、教皇教令
教皇教令即教皇就某些重大事件向各地或某一区域发布的敕令,是教会法中仅次于《圣经》的要紧渊源。伴随教皇教令的增多,出现了很多教令集,如《格拉蒂安教令集》。
3、宗教会议决议
宗教会议决议即宗教会议通过的决议,是教会法进步早期阶段的主要立法形式。
4、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说明教会法的进步与罗马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第三节教会法的基本规范
1、教阶规范
教阶规范是规定基督教神职职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规范,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和神甫。
2、财产规范
教会的多数土地和动产是通过赠与获得的。教会对其土地和动产享有独立获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并且不受世俗政府约束。凡强占教会财产,均应受弃绝罚惩处。
3、债权规范
教会法禁止“重利”行为,禁止附利息贷款。经当事人宣誓的契约需要履行,不能以任何借口毁约。教会承认“死抵押权”。
4、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成立: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原则,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
婚姻解除:一般不许离婚,但是教会法规定的应禁止和应撤销的婚姻可宣布无效。
婚姻家庭关系: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但教会法也规定婚姻义务、忠诚义务的相互性和保护寡妇财产的规范。
5、犯罪与刑罚
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
倡导在刑罚适用上不分身份每人平等。
6、诉讼规范
审判主要使用纠问式诉讼。介绍宗教裁判所的职能、管辖范围、诉讼特征,并评价其对人类历史所起的反用途。
第四节教会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1、特征
1.与基督教神学密切相联。
2.是封建法律体系。
3.深受罗马法影响。
2、历史地位
1.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2.是西办法律传统的要紧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