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网为考生采集整理了“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学习资料:英国法“以供考生们复习用。自学考试教程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有关常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试知识点进行复习即可。

英国法
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普通法的形成
说明普通法的形成有两个基本首要条件,即中央集权制的打造和统一司法机构的打造。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有直接促进用途,改革的主要内容包含:将巡回审判变成按期和永久性的规范;将陪审制常见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
(二)衡平法的兴起
说明衡平法的产生是经济进步需要和对普通法缺点的弥补,介绍衡平法产生的过程。
(三)拟定法的进步
说明拟定法的地位是伴随国会立法权的提升而渐渐提升的。介绍国王与大贵族的斗争与《大宪章》的拟定和内容。说明国会产生的过程和国会立法权的确立。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虽然英国革命对英国法制进步的影响不像法国那样大,但革命后法律规范仍然发生了若干变化,譬如:
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拟定法地位提升;
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意思。
3、19世纪的法律改革
说明法律改革是在工业革命后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化与英国原有法律体系的过分复杂和封建性过重的背景下进行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对法律改革产生了直接影响。改革结果包含:
选举规范愈加民主;拟定法数目大增,地位提升;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愈加简化等。
4、现代英国法的进步
说明20世纪初以来英国国际地位降低,使英国统治集团备感重压;而垄断资本主义的进步和民主思潮的传播更促进英国法进一步改革和健全。表目前: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选举制进一步健全,以适应民主化的社会思潮;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大;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要紧渊源。
第二节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定义
从法源意义看,普通法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进步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不同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拟定法,也不同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进步起来的衡平法。
(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讲解遵循先例原则的意思,说明该原则在当代英国法院系统中的运用。判决由“判决理由”和“附带建议”构成,只有判决理由会对以后类似案件产生拘束力。
(三)普通法的基本特点――程序先于权利
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第一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不是正确,假如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该特点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有直接关系。无令状即无救济办法。每一种令状都与肯定的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法院管辖,相应的传唤方法、答辩方法、审理方法、判决方法和实行方法。假如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没办法确定诉讼的方法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没办法得到保护。假如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没办法达成。
1875年将来,虽然令状制已经废除,但它们对英国法的进步仍有深刻的影响。
2、衡平法
(一)衡平法的定义
讲解“衡平”一词的来源。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进步起来。
(二)衡平权利和救济办法
容易见到的衡平权利和救济办法包含:信托、衡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衡平法上之不能自食其言、禁令、特别履行、纠正、纠正、返还等。其中非常重要的是禁令和特别履行。
(三)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与普通法的诉讼程序相比,衡平法的诉讼程序却相当方便、灵活,衡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比普通法院的法官大。
(四)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进步
衡平法的产生并非为了取代普通法,它只不过对普通法的补充。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规范,而衡平法却是一种“补偿性”的规范,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首要条件的。
介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冲突。17世纪最后确立衡平法优先原则。
衡平法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作出了要紧贡献。1875年将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弥补规则的要紧方法。介绍“高树案”判决。
3、拟定法
(一)拟定法的类型
现代拟定法包含:欧洲网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等。
(二)拟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
从数目上看,拟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率不如判例法;从效力上看,拟定法又高于判例法。从推行角度看,拟定法不可以脱离判例法而存在,其推行与讲解都需要借用于判例法。
4、其他渊源
(一)习惯
习惯对英国法的进步曾起过要紧用途,并仍在很多范围影响着法律的内容及其推行。但现代英国习惯已极少被作为法律依据引用,除非它同时拥有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和不间断性等条件。
(二)学说
在判例集尚不完备、遵循先例原则尚未确立的年代里,司法实践中常常引用那些被叫做“权威性典籍”的早期法学著作。但在现代英国,在司法实践中引用权威著作的做法极为少见。
第三节宪法
1、英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包含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与涉及宪法规范和原则的判例。
2、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说明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和法治原则的内涵、进步、意义。
3、英国宪法的特征
说明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进步的产物,具备最强的延续性;宪法的内容非常不确定,各部分渊源都会伴随年代的进步而变化;与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不同,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第四节财产法
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用、出售、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财产的分类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来自于中世纪普通法诉讼形式之分。不动产来自对物诉讼,意即这种诉讼需要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动产来自对人诉讼,意即这种诉讼需要特定人归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2、地产制
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的独特规范,也是相对于国内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规范之一。地产权即肯定土地上的权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
在1925年之前,英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地产权:1.占有地产权和以后地产权;
2.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
3.完全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
1925年将来,封建地产制进行了改革,地产权只剩下两种,一种是完全保有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一种是租借地产权。
3、信托制
说明信托制与财产法的其他规范不同,不是在普通法院进步起来,而是由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进步起来的,因此与衡平法有密切关系。
信托制源自中世纪的受益制。介绍受益制的定义、起源、进步和用途。说明现代信托制与受益制有什么区别与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契约法
说明契约法在英国私法中的地位,其渊源。
1、契约法的演变
早期普通法院只保护书面盖印契约,得不到保护的非正式契约当事人只好寻求衡平法院的保护。15世纪将来普通法院渐渐从非法侵害之诉中进步出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令状,对口头契约等非正式契约进行保护。16世纪,出现了英美契约法中所特有些对价规范,为契约法的继续进步和最后定型奠定了基础。至19世纪,在国内法系契约规范的影响下,在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进步和自由放纵经济思潮的推进下,英国确立了缔约自由、契约神圣等要紧原则,契约法最后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入20世纪将来,契约法的原则得到进一步的进步。
2、契约的定义和要点
契约是根据充分的对价去做或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当事人需要具备缔结契约的能力,需要由双方自愿达成共识,需要具有效的对价,标的和格式需要合法。
3、对价规范
对价是除盖印契约以外所有契约必须具备的要点,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所谓对价,就是以我们的诺言去换取他们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他们作出某些有益于我们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
对价的原则包含:对价不需要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可以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不能自食其言原则。
第六节侵权行为法
1、侵权行为法概述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私人利益的民事过错行为。说明侵权行为法的进步过程和主要渊源。
2、各种侵权行为
简要介绍几种主要的侵权行为,如对人身的侵害、对财产的侵害和其他一些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介绍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历史演变:从过失责任,到比较责任,再到严格责任。讲解每一种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产生背景、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
第九节刑法
1、刑法概述
说明英国刑法的独特质及其历史进步概况。
2、犯罪的定义和分类
犯罪是一种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并致使刑罚的违法行为。普通法曾长期将犯罪划分为不听话罪、重罪与轻罪。1967年《刑事法令》颁布将来,这三种罪的划分被取消,代之以可起诉罪、可速决罪和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的新分类。
3、刑罚
英国历史上的刑罚较为严酷。因为长期风靡报复与威吓主义刑罚思想,死刑、苦役、肉刑等曾被广泛使用。19世纪将来,刑罚的严酷性大大缓和,苦役和肉刑被废除。1998年9月,伴随《犯罪和骚乱法》的生效,英国最后废除去死刑。现代英国的刑罚主要包含:终身监禁和有期监禁、缓刑、罚金、社会服务、监督管制等。
第十节司法规范
1、法院组织
英国法院系统第一分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高级法院包含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包含郡法院和治安法院。第二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民事法院系统包含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和上议院;刑事法院系统包含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分院和上议院。
2、陪审规范
说明陪审制的由来及演变,陪审制的运用与陪审团的职责。
3、辩护规范
说明对抗制的意思:庭审完全由双方律师控制,法官只不过消极的仲裁人;
英国律师规范的突出特征即律师有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分,说明两类律师的不同职责和近年来律师规范的改革。
第十一节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征
1、英美法系的形成
说明英美法系的形成与英国的殖民统治分不开,讲解同意英国法的三类型型。
2、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英国法为核心,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进步举足轻重,以总结法为法律推理办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